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茶叶农药残留超标处罚等同于食品罪
发布时间:2013-9-1 来 源:漳海茶协

 发布日期:2013-08-31 来源:中国行业研究网

  中国茶网资讯:由农业部和卫生部发布的GB2763-2012《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》标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。新的国家标准统一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,茶叶作为食品纳入该标准,新标准制定了25项茶叶中的农药残留限量,并替代了以前的所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有关农药残留限量。新标准的实施,提高了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。

"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,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'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'的情形,可以按照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。"昨日,省农业厅药检所所长廖华明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司法解释》)作出进一步解读。

今年5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《司法解释》于今年5月4日正式实施。廖华明表示,《司法解释》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范畴,将生产、加工、种植、养殖、销售、运输、贮存等食品生产经营的全链条纳入法律法规,弥补了之前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法律空白。

在农药使用方面,廖华明指出,司法解释规定禁用农药应当认定为"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",在食用农产品种植、养殖、销售、运输、贮存等过程中,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质的,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。其次是限用农药,规定"剧毒、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,不得用于蔬菜、瓜果、茶叶和中草药材",限用农药也应当认定为"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".

此外,对于滥用农药,规定"在食用农产品种植、养殖、销售、运输、贮存等过程中,违反食品安全标准,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等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,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".廖华明指出,按照"司法解释"第一条第一款规定,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,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"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"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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